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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会章程

学会章程

作者:admin       发布时间:


 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  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茶叶学会。英文名称Jiang Su Province Tea Society(缩写JTS)。
第二条  江苏省茶叶学会(以下简称本团体)是由全省茶叶科学技术工作者、产业科技经营者、热心茶叶事业的人士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  本团体的宗旨:团结和组织茶叶科技工作者,贯彻“自主创新、重点跨越、支撑发展、引领未来”的科技工作方针,实施科教兴省和茶叶可持续发展战略。坚持民主办会原则,弘扬尊重知识、尊重人才的风尚,倡导“献身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”的精神,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。促进茶叶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,促进茶叶科学技术和茶文化的普及和推广,促进茶叶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,促进茶叶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。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 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    
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协。
本团体接受江苏省民政厅、江苏省科协和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  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第六条  本团体住所是: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,邮政编码:210036。
 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第七条
 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省内外和国际茶叶学术交流活动,促进科学技术的合作,发展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;
(二)开展茶叶科技咨询服务,举办科技展览、成果展示和交流活动,普及茶叶科学技术知识,推广先进的茶叶生产制造技术、经营管理经验,传递茶叶产销信息,传播茶科学与健康、茶历史与文化、茶营销与推广知识。
(三)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编辑、出版、发行茶叶学术期刊、科技书籍及汇编茶叶资料。
(四)充分发挥专家技术咨询作用,为国家的茶叶生产建设、科学研究、教育和产业发展政策建言献策,强化为政府和基层服务。
(五)开展科技培训、继续教育,申请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资质并开展相关工作,培养和举荐茶叶技术和职业技能人才。
(六)开展茶文化活动,培养与选拔茶艺优秀人才,普及饮茶知识,推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。
(七)在学会内部推荐和奖励先进科技成果、优秀学术论文、科普作品和学会工作者。
(八)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和茶叶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,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。
(九)组织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,举办为茶叶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。
(十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工作;开展科学论证、咨询服务,开展省级行业科技成果评定,举办科技展览;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、成果鉴定、技术评价、标准制定;协助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认证等工作。
(十一)开展其他符合本会性质和宗旨的活动。
(十二)本会对省内各地茶叶(业)学(协)会进行业务指导。
 
第三章  会  员
第八条
  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九条  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科教、产业、文化等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具有下列资历人员可以吸收为本会会员:
1、个人会员
个人会员是本会的主体。
(1)高等院校本科毕业,从事茶学研究、教学、技术推广、茶文化宣传、茶叶经营等工作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;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;或热心茶叶事业,大专以上学历,积极支持本会发展的党政部门工作人员;获茶叶行业高级技能职业资格的人才。
(2)在农业高等院校或茶叶科研单位攻读茶学博士、硕士、本科三年级(专科二年级)以上学生,专业知识扎实、专业素养优秀、品学兼优,可由所在院、校的会员介绍申请为个人会员。学生会员毕业后仍从事茶叶相关工作。
2、单位会员
从事茶业科研、教学、技术推广、生产、经营及与茶产业相关的企事业、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,承认本会章程,遵纪守法,可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十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,本会会员或单位推荐,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团体会员由该团体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,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(四)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一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通过评选获得本会颁发的奖励;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  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 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第一节  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六条
 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负责人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分支机构负责人。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本团体以33%-40%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,代行会员大会职权。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,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。 
第十七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江苏省科协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八条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九条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。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 理事会
第二十条  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人数的33%。
第二十一条 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个人理事在专业领域中专业技术能力、组织能力、管理水平等处于领先水平。
(二)单位理事在行业相关产业中经济实力强,经营管理能力领先,为行业中科技型、龙头企业、典型企业,在所在市县具备一定的号召力。
第二十二条 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江苏省科协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%。
第二十七条  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  经理事长或者3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节  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九条
  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32%。
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    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条 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一条  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  经理事长或者30%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  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
  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65周岁,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岁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条  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主持并参加学会重大学术、科普等活动。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   第三十七条  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    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科协审查同意后,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  监事会
第三十八条 
 本团体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第三十九条 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条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江苏省科协、江苏省民政厅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五章 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一条
  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二条  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科协单位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。
第四十三条  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四条 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条 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六条 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七条  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科协单位和江苏省民政厅。
第四十八条  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九条
 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条 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江苏省科协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第七章 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五十一条
 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第五十二条  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经江苏省科协单位审查同意后,并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。
第五十三条  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江苏省科协指导下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四条  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五条 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江苏省科协单位和江苏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 附  则
第五十六条
  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6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七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五十八条  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